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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恒信安贸易有限公司、孙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金恒信安贸易有限公司,孙杨,宁波华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振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91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069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942号(奥丽赛大厦)。代表人:彭宗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栋,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嘉翰,该分行员工。被告:宁波金恒信安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4501-7)。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孙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杨,男,1983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30206198304030937),汉族,宁波金恒信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华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3232-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02号2-3室。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振宇,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30206197412210519),汉族,宁波华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金恒信安贸易有限公司、孙杨、宁波华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8元,减半收取计14764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高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