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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与秦茂兵,邹光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邹光智,杨桥楼,秦茂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76-3。负责人陈家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承武,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光智,男,汉族,1947年7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谭小中、唐义春,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桥楼,女,汉族,1988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茂兵,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能萍审判员  李迪云审判员  铁晓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