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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徐磊、郑旭岚、郑天才、王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徐磊,郑旭岚,郑天才,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旭岚,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天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玉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徐磊、郑旭岚、郑天才、王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芬将其房产两处设定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玉芬名下房产两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