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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异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负责人余国文,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市口。法定代表人翦英海。委托代理人郝瑞驰,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王海泉。委托代理人王萍,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申请变更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天均,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2009年8月13日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农行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公司)、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产业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融公司称:农行朝阳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故请求贵院变更我公司为(2007)二中执字第001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农行朝阳支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融公司。华普国际公司和华普产业公司均同意中融公司的变更申请。经审查查明,农行朝阳支行诉华普国际公司、华普产业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3225号民事判决,后于200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二中执字第00148号。执行过程中,农行朝阳支行与中融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确认将农行朝阳支行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中融公司。双方于同年3月21日向华普国际公司、华普产业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两公司均确认收悉。本院认为,农行朝阳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融公司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已通知债务人,应认定有效。中融公司的变更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二中执字第001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变更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