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家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乐家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045号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兵,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乐家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标二期)。法定代表人:缪家军军。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家冷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刘吉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朱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