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639号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系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被告:段文文。被告:夏秀敏。被告:麻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玉秋审 判 员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