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639号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系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被告:段文文。被告:夏秀敏。被告:麻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文文、夏秀敏、麻永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玉秋审 判 员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