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玉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吉城村。组织机构代码:31062462-8。法定代表人朱磁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玉程,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玉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玉程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玉程名下车牌号为京P×××××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