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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严昌友、黄文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川,严昌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3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川,男,1995年5月5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严昌友,男,1995年9月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昌友、黄文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渝0106刑初75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严昌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黄文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文川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文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川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7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记员崔树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