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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白雪民与邬林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民,邬林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白雪民,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邬林柱,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清水河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了(2016)内0122执15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邬林柱五个月的工资16343元,现因本院将依法扣划邬林柱的工资存款15044.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邬林柱在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二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云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