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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第1066号刘凤云与田宇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云,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913号原告刘凤云,女,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田宇,男,30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与被告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