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第1066号刘凤云与田宇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云,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913号原告刘凤云,女,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田宇,男,30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与被告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