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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任某、张某甲等与董某、高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甲,董某,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农民,群众。系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农民,群众。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董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任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任某及被告人董某、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董某纠集被告人高某、小超(另处)手持砍刀和匕首,在迁安市东部工业园区北商V谷建筑工地一楼大厅内,将讨要工资款的任某、张某甲砍伤,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甲、任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2月26日到滦县公安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伤后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所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129.12元、误工费3733.3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医院病历复印费29元,物品损失费3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651.4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伤后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所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945.97元,误工费3266.7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50元/天×8天)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医院病历复印费29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351.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高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任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赵某、张某丙、凌某、刘某、李某、张某丁、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迁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记录,张某甲、任某的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票据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高某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张某甲的精神损失费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三、被告人董某、高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651.4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51.67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退赔责任。上述赔偿款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