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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继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继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728号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功金、胥富根,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继洪。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陈继洪(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杰骏、人民陪审员江包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龙律源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胥富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13日,被告在我行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到期日期为2008年3月1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欠本金96077.58元及利息。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陈继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期为2008年3月13日,并约定月利率为10.2‰。经原告催收,该借款至今尚欠本金96077.58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催收公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陈继洪发放了借款,被告陈继洪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继洪偿还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6077.58元,并承担利息119771.40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止,以后利息按规定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被告陈继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光明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人民陪审员  江包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律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