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3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其树与被执行人刘庆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树,刘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389之一号申请人吴其树,男。被执行人刘庆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其树与被执行人刘庆群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庆群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好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2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赣审 判 员 李 鹏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