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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3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其树与被执行人刘庆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树,刘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389之一号申请人吴其树,男。被执行人刘庆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其树与被执行人刘庆群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庆群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好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2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赣审 判 员  李 鹏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