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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喻某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兵,曾用名:喻寄兵,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6)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转换成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喻某兵与被害人喻某招因土地、树木等邻里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揪扯并引发打架,被告人喻某兵用柴刀将被害人喻某��的头部砍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喻某招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喻某兵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招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1,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喻某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兵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喻某招的陈述,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喻某平、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喻某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喻某兵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兵到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损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兵有犯罪前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发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且本案被告人喻某兵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喻某兵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意见,可对被告人喻某兵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晓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