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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琼,余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琼,余永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512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30481W。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林(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琼,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永龙,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特别授权,妻子),身份在上。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琼、余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武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