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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轩温与被执行人胡肖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轩温,胡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裴轩温,男,2011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柴家乡仓底村。被执行人胡肖军,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申请执行人裴轩温与被执行人胡肖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轩温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肖军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0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