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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莎与李四的、李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莎,李四的,李建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672号原告李莎,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四的,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被告李建军,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莎与被告李四的、李建军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莎负担。审 判 长  常美君代理审判员  赵宁鑫人民陪审���李淑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