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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李秀红、岑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李秀红,岑少东,岑华桂,XX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7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潮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秀红。被告岑少东(曾用名农飞)。被告岑华桂。被告XX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诉被告李秀红、岑少东、岑华桂、XX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以案件需要重新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北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