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明荣与罗卫国、黄敦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荣,罗卫国,黄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荣,女,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人,村民。被执行人罗卫国,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县防疫站医生。被执行人黄敦全,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下岗职工。周明荣与罗卫国、黄敦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明荣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卫国、黄敦全外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周明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卫国、黄敦全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明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