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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清与被告王希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清,王希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字118号原告:王艳清,女被告:王希山,男王希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振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