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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琪玲,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陈泽峰,陈财加,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成慧、许志忠,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4991Q。法定代表人陈泽峰。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31712。法定代表人陈泽峰。被执行人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7391C。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被执行人陈泽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财加,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17838D。法定代表人陈财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琪玲、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陈泽峰、陈财加、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厦仲调字(2015)第6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其与陈泽峰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仲调字(2015)第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许欧凯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