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祯熙与被执行人陕西泰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祯熙,陕西泰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任祯熙,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泰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幢1单元11506室。法定代表人郑洪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2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陕西泰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扣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