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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邱育峰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68号被执行人邱育峰,男,农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邱育峰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2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邱育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17.8元,已转入国库。经本院向船舶、矿产、国土、工商、车辆及房产管理等协助部门各二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邱育峰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邱育峰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卢程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