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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玉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玉林,戴利峰,章阿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海盐县海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86-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01号(浙江三环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5719-7。被执行人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组织机构代码:25484533-7。被执行人吴玉林,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戴利峰,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章阿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5-6。被执行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组织机构代码:55404055-7。被执行人海盐县海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东,组织机构代码:25484907-1。被执行人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04424776。本院在执行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海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戴利峰、吴玉林、章阿明、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利峰、吴玉林、章阿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海盐县海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财产均设定抵押,他案处置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381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95803.37元,未执结标的为708006.6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4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