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于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某某在东育才路东面进贤路北面第7E(B)层有一房屋,被执行人雷某在河东翠竹路与湘江东路交汇处湘江花园2号有一共有房屋,2被执行人的以上房屋均进行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河东育才路东面进贤路北面第7E(B)层的一房屋。查封被执行人雷某在河东翠竹路与湘江东路交汇处湘江花园2号有一共有房屋。另外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仅有的财产已抵押且本院已经查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雄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六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