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赵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赵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28号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建国路101号。负责人朱祝新,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伟军,1980年3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赵雪峰,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被告赵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雪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雪峰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