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38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在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农历××月××),原被告生育一子姓名赵某甲(又名赵某甲)。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根本无法沟通。被告王某常年上班,经常和婚外男性保持联系。2015年07月,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和原告赵某联系。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赵宗强随自己生活。被告王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农历××月××),原被告生育一子,姓名赵某甲(又名赵某甲)。现在孩子赵某甲随原告赵某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蠡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证。2015年07月份,被告王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之后,原告赵某多方查找被告王某仍无下落。2016年05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2016年0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2016年08月19日,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坚持离婚,孩子赵某甲随自己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彼此了解时间不长就开始共同生活,婚姻基础薄弱。虽然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原告赵某多方寻找被告王某仍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彼此已不能履行婚姻义务,夫妻关系的维持已没有任何意义。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王某的下落,本院只能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时原告赵某坚持离婚,本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赵某的离婚请求,本院应当准许。孩子赵宗强一直随原告赵某生活,原告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意见,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孩子赵某甲随原告赵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杰审 判 员 李博陵人民陪审员 代凯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