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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45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7年5月24日,汉族。被告孙某,男,生于1985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