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7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田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858号原告:纪某,男。被告:田某,男。原告纪某与被告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纪某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纪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育林审 判 员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