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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298-2号原告: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7号同成富苑A座2506。法定代表人:张才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作平,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以北、鲁磨路以西融众国际24层240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丹。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2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张作平(即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洪山区珞瑜路438号4单元101室,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市直字第××,建筑面积为81.7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8改第17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23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