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余义龙与上海毅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余东发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义龙,余东发英,上海毅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余义龙,男,僳僳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被执行人余东发英,女,僳僳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毅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六楼1506室。法定代表人曾祥梳上列当事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23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人民币30,216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合计569,3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曾祥梳因本案安全责任事故被本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重大事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审理中,曾祥梳的亲属代其支付2万元赔偿款,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现已服刑完毕;又查明,本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六楼1506室系被执行人上海毅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事发后亦停止经营,两处现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虽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前述原因,本案执行款无着。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办字第2390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