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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克彬、田英与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九寨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彬,田英,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990号之一申请人陈克彬,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田英,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罗兵,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担保人陈应忠,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担保人雷建容,女,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陈克彬、田英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罗兵价值58万元的财产。陈应忠、雷建容自愿以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克彬、田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陈应忠、雷建容所属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