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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丛晓鹏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晓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晓鹏,男,1975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26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7年8月23日释放;2010年4月1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庄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6年2月2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抓获,次日送押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太平派出所提解出所,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6月2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6〕辽02**刑初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晓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丛晓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因被告人尚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志新审 判 员  范珍珍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