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曾景亮与华农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景亮,华农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743号原告:曾景亮,男。被告:华农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宝财,总经理。原告曾景亮与被告华农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景亮负担。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