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88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该案需公告送达。本院在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寄送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原告拒收。本院认为,原告拒收本院的法律文书,依法应视为已经收到。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