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国胜与张文强、周晓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胜,张文强,周晓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341号原告刘国胜。被告张文强。被告周晓丽。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胜诉被告张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文强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文强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文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