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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少芳与喻远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芳,喻远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622号原告:张少芳,女,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殷昭才,泸州市江阳区法律工作者。被告:喻远财,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芳诉被告喻远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喻远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芳撤回对被告喻远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