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姚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79号原告姚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8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牛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