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秦良兴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良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良兴(绰号:张三),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良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秦良兴在合江县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0.03克海洛因卖给向某吸食。2.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秦良兴在合江县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0.03克海洛因疑似物卖给向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侦查人员在秦良兴家中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9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3.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4.39克。经鉴定,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良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良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良兴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给向某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重量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有二三十颗麻黄素,不会达到4.39克那么重。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秦良兴在合江县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0.03克海洛因卖给向某吸食。2.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秦良兴在合江县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0.03克海洛因疑似物卖给向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侦查人员在秦良兴家中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9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3.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4.39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合江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抓获说明、被告人秦良兴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2001)合江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良兴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向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秦良兴与向某的通话记录、合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中、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称量笔录、搜查和称量照片、抽样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秦良兴及向某的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良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秦良兴提出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重量并没有4.39克,只有二三十颗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案发时公安机关系当着被告人秦良兴的面进行称量,公安机关所称毒品重量被告人秦良兴未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公安机关的现场称量照片也证明了被告人秦良兴对称量过程全程参与,且现场称量的称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可以证明称量的数量是准确的,被告人秦良兴在庭审中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认为毒品重量有误并无事实依据,故对被告人秦良兴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良兴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良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良兴的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