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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袁树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袁树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2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张东,总经理。被告:袁树涛,男,1979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袁树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