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肖升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肖升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升级。申请执行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食药监食罚(2015)6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处罚款3000元。本院认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房食药监食罚(2015)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食药监食罚(2015)6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少峰审判员 蔡应武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