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金炜与裴呈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炜,裴呈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79号原告林金炜,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裴呈恩,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林金炜与被告裴呈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林金炜于2016年8月2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金炜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