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国金明与杨锋、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明,杨锋,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明,男,居民。被执行人:杨锋,男,居民。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陈洪震,校长。申请执行人国金明与被执行人杨锋、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锋、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金明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锋在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处有工程款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锋在阳谷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处的工程款20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