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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官平申请宣告华官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官平,华官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特42号申请人华官平,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系被申请人弟弟。被申请人华官文,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代理人程国芬,女,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系被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华官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华官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华官平称,申请人华官平系被申请人兄弟,程国芬系被申请人华官文母亲。被申请人华官文因行为怪异、语无伦次,喜怒无常,经常失眠、发呆、胡言乱语、打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村委会、组上、派出所多次阻止其行为,并将其送至梁平县合兴精神病院诊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故申请人作为近亲属向人们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华官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至指定申请人华官平为被申请人华官文监护人。经查,申请人华官平系被申请人华官文之弟。2016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华官文于经重庆市梁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华官文患精神分裂症,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华官文的父亲华远林已于2016年5月24日死亡,其母程国芬年事已高,并患有疾病。被申请人华远文无配偶及子女。现申请人申请来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华官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华官平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梁平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华官文作出的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华官文符合被宣告为无民事能力人的条件。申请人华官平作为被申请人华官文的弟弟,在被申请人母亲程国芬不适宜作为监护人情况下,申请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华官文的监护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华官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之弟华官平为被申请人华官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青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