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林德电缆有限公司与济南海誉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林德电缆有限公司,济南海誉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610号原告无锡市林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1698D。法定代表人何泽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南海誉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张家村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4271973L。法定代表人怀初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林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公司)与被告济南海誉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林德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