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何云泉、张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泉,张雁,李小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4号申请执行人何云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张雁,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李小敬,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何云泉与张雁、李小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雁、李小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云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李小敬、张雁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敬、张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