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长珍与刘长荣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珍,刘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46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珍,女,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荣,女,1958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珍与被执行人刘长荣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重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重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