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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立荣、赵双共有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荣,赵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10号申请人王立荣。被申请人赵双。申请人王立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双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担保人王静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王立荣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经查询,被申请人赵双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