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立荣、赵双共有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荣,赵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10号申请人王立荣。被申请人赵双。申请人王立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双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担保人王静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王立荣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经查询,被申请人赵双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