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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唐磊与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磊,黄光才,毛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磊。被执行人黄光才。被执行人毛千春。申请执行人唐磊与被执行人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3461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