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唐磊与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磊,黄光才,毛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磊。被执行人黄光才。被执行人毛千春。申请执行人唐磊与被执行人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3461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