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52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蔡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奕 搜索“”